三部门: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时间:2024-04-28 18:52:09来源:龙京快讯网作者:百科

       财政部网站8月15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零关税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部门海口海关、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南加大压力测试力度,自由政策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贸易进口半挂车用的港交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通工全地形车、具及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游艇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零关税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部门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调整

       二、海南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自由政策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

三部门: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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