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强化执法,零容忍破坏耕地行为

时间:2024-05-06 01:26:44来源:龙京快讯网作者:知识

原标题: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强化执法,湘乡行零容忍破坏耕地行为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工作人员同户主宣讲政策。市自所强

坚决遏制破坏耕地行为、然资容忍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源局是金石湘乡市自然资源局一贯坚持的责任。今年以来,化执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工作人员认真履职,法零牢牢保障湘乡市基本农田不放松,破坏“日常巡查+群众监督+举报热线+举报奖励机制”四线发力,耕地铁腕执法护航耕地保护。湘乡行

11月初,市自所强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通过日常巡查全镇发现制止毁田挖塘行为4起,然资容忍其工作人员在现场对户主进行政策宣讲,源局让户主从思想上认识到该行为的金石严重性与危害性,同时责令户主立即恢复耕地原状。化执

今年来,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依法行事,共发放停工通知书7份,现场制止并责令整改破坏耕地行为10起。

湘乡市自然资源局金石所主要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积极宣传相关政策,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破坏耕地、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加大巡查和处罚力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力遏制破坏耕地、侵占国家资源的不法行为发生。

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一般耕地10亩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的行为,有三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其中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其中也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张志华 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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